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发出《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我们认为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
据此,我们同意提名匡志伟先生、谢欣先生、甘海南先生、杜业鹏先生、黄
孝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秦宇先生、王守海先生、何
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在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本次对外担保系因公司参与竞
买驰奈威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奈威德”)100%股权而产生。
本次担保不涉及担保费用,系债权人为保障驰奈威德依约清偿主债务诉求而签订。
同时债权人出具《关于同意解除驰奈威德相关担保措施的函》,对除驰奈威德为
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措施继续有效之外,在函件签署日15日内注销对驰奈威德享
有的其他担保权利。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公司拟签署《保证合
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签订《保证合同》是基于保障各方利益的需要,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
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
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22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
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恒、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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